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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价工〔2008〕15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当前,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重建因灾损毁的农房阶段,灾区重建建材价格监管任务日渐重要。为切实做好我市灾后重建建材供应保障中保供限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好前期对建材价格的监管措施,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建材价格监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务请抓好落实。

  一、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

  1、继续抓好我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11号)的执行落实。对各类建材的限价和差率监管的具体水平仍以2008年5月31日为时限,并以当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该时限的出厂价或差率为监管标准,即为各类建材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差率。

  2、地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控制。如企业生产所需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我局对地产水泥出厂价加价前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实行加价。除钢材、水泥外的砂石、砖瓦、木材、玻璃等其他地产建材出厂价如遇上述情形,由产地物价部门严格成本监审,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从严控制并决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其中玻璃出厂价要加价,需报市物价局备案。

  3、对经销环节的建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监管。对于不同建材品种各区(市)县物价局可在2008年5月31日的价格水平上或差率水平上做出规定。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未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突破。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做好控制差率和限价前的基础工作,确保监管措施的执行到位。

  4、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对重点监管的建材规格和品种建立成本价格监管台帐,对地产钢材、水泥、玻璃、砂石、砖瓦、木材等的主要规格品种的出厂价(现行限价)实行动态报告制度。首期报告于8月22日前报送我局(工业交通价格管理处)。此后价格如有变动,应于调整次日上报我局,并附调整原由说明。

  二、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价格监管办法

  1、各区(市)县生产企业在向政府主导属特供范围的企业提供地产钢材、水泥时,其出厂价按低于市场运作干预措施规定的最高限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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