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审函〔2008〕49号)
成都晨明二手车市场、成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四川省乘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四川省东华室内二手汽车市场: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32号)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2007〕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车辆价值的1%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交易服务费由二手车交易双方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