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二00八年秋季我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成价费〔2008〕177号)
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在2006年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现就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公办学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借读费:仍按成教计〔2007〕49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2、住宿费:此项费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同级物价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核定标准收取。各类宿舍上限标准为:
宿舍类型
| 未改建
宿舍
| 98年后
改建宿舍
| 98年后
新建宿舍
| 实行公寓化
管理的宿舍
|
标准
(元/生、期)
| 80
| 200
| 350
| 600
|
各类宿舍认定条件及管理规定按成价费[2006]180号文件执行。
若因地震灾害影响,需要暂时在板房宿舍住宿过渡的学生,过渡期间一律不得收取住宿费。板房宿舍的水、电等运行成本由所在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解决。
3、高中报名考试费:每生60元。由各区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