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成财非〔2008〕31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近期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文件,请结合一并贯彻落实。
二、请将本通知2008年9-12月的执行情况和减免数额于2009年1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