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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调整,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穗就〔2003〕2号)


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以及构建和完善公益性就业服务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本市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身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的精神,对专项资金原资助项目及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调整后新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今年7月1日前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区就业、随军家属安置、创业上岗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职业培训(含在职培训)已领取了《资格证》或《上岗证》、职业介绍、空岗信息、职业指导、注销《失业证》和《下岗证》并已登录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专项资金仍按原标准给予审核资助。

  三、社区就业在今年7月及7月之前因资金未到位没有参加养老、工伤保险补缴后而产生的滞纳金,一律予以免除;7月1日后参加了社区就业,但年龄不符合新标准条件,已扣缴了养老、工伤保险费的,一律予以退回。

  四、各单位接受专项资金的资助,必须专款专用。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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