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和《
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账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聊城市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县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并且要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县市省三级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市环保局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市、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然后接受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的核查。根据省环保局核查确认的全市总量减排情况,最后确认各县(市、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在市里未公布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公布年度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国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审查、省市两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