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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情况提出低COD排放行业名单,由市环保局统一报省环保局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监察系数取值后应报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环保局,并依据省环保局核定结果对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市环保局制定的《聊城市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的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的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数据定期汇总上报工作,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省控和市控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按照《聊城市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进行,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完成。市环保局每旬对市控重点监管企业至少随机抽查30%;县(市、区)环保局每旬对市控重点监管企业检查、监测一次,对辖区内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监测。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
  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误差范围内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以人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污档案。有关排污情况的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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