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分三个环节,依次为保密员保密审查、文秘审核和办公室主任复核。
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分两个环节,依次为分管副组长审核、组长审定,签署批准意见。
我办把握不准的信息,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定是否上网发布。发布敏感财政数据,应与财政部统一口径。
第十六条 我办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开财政部统一布置开展检查(核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在门户网站公布自行开展检查(核查)的情况、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日常审核审批结果时,必须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公文公开程序和要求:
1、我办制发的信息公开选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在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办公室文印要在文件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无误的公文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提交我办电子政务联络员,由后者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办理审批程序,及时准确上载到门户网站有关栏目和财政部政府选项公开填报系统。
第十八条 非公文政务公开信息的公开程序和要求:
公文之外的其他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产生或信息汇总处室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后,由该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将信息及时上载到门户网站相应频道,同时将领导批示的审批表提交我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备案。经我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在网站后台审核通过后,及时将信息推送到网站前台发布。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原申请公开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务信息,并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和发布变更信息。
第二十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失效的,原申请公开处室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将信息下网或将原信息注明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