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水务〔2008〕1050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有关单位:
《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是指负责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取水申请人报送的核验材料对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进行现场核查、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取水工程(设施)未经现场核验或者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申请人不得实施取水。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取水工程(设施)的现场核验。
第五条 (核验条件)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取水工程(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
㈡ 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并运行;
㈢ 取水工程(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