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公文及有关材料、林业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处室按规定统一整理(立卷),次年第一季度移交厅办档案室集中保管。林业厅为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原件由林业厅保存;林业厅为非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应保存成文。
厅属事业室站、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自行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材料,由发文单位按规定立卷归档、统一保管。
五十二、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归档保管。
五十三、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按规定立卷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五十四、《自治区林业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厅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各地州市县林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五十五、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公文管理
五十六、自治区林业厅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五十七、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严格控制份数并按原件保管。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五十八、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五十九、处室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处室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应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室。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查验后,统一保管。
六十、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汇编秘密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六十一、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公文案卷,应当与其所办业务有关;非本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查阅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或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查阅密级公文案卷、重要公文底稿,摘抄部分内容的,需经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六十二、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六十三、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试行规定。
六十四、各单位应当根据此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
六十五、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林业厅各处室简称和归口业务发文代字
2. 公文发送名称的含义
3. 林业厅文件版式(图1、图2)
林业厅函版式(图3)(略)
林业厅党委文件版式(图4)
林业厅党委函版式(图5)
林业厅办公室文件版式(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