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承办单位草拟的公文,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内容是否正确;文字表述和数据是否准确。
公文送厅领导签发前,由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会签相关处室,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四十一、送交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积压滞留文件的,通过口头或发送“公文催办单”形式进行催办;连续2次以上催办,或造成工作延误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十二、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发文处室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四十三、以林业厅名义制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在呈送厅领导签发前必须送交政策法规处审查。制发的正式公文,必须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提交维汉文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制定说明、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通过政策法规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归口编号,按规定公布。
四十四、自治区林业厅的文函、电报,由厅长或主管厅领导签发。以林业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规范性文件或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由主管厅领导审核后,呈厅长签发;属于日常工作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由主管厅领导签发;如主管厅领导外出,由厅长签发。由主管厅领导签发的文件,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与有关领导会商后再签发。
属于厅领导已有明确意见或一般工作联系性质的文函、电报,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自治区林业厅党委文函、电报,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厅党委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重要事项可请主管厅领导审签。
四十五、审签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签日期。
公文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经签发人同意。
林业厅主办的联合或会签公文,应按正常办文程序由厅领导先签后再送协办单位审签。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
其他部门主办,会签林业厅或与林业厅联合制发的公文,有关业务处室应为厅领导提供书面审签参考意见。参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办文背景、修改意见及理由、是否签署的明确意见。
四十六、草拟、修改、审核、批阅、签发公文,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和纯蓝墨水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公文所附说明性材料应与公文规范用纸尺寸一致。
四十七、各处室提请以林业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办公室应退回承办处室重新办理。
以林业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送厅领导审签。拟稿单位不得将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直接送厅领导签发。
四十八、公文由主办处室校对。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厅办公室在印刷前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四十九、上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室封发;其他文件由主办处室登记装封,统一交收发室寄发。交收发室寄发的信件,要写清收文单位的全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五十、上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公文,维、汉文各5份。其余公文印发份数按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内发处室各1份计,主办处室留存2份,存档3份。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五十一、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有关附件,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具有查考价值的其他材料,以及各类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批示等有关材料统一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