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经批准在报刊、网站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机关的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另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
二十六、在自治区范围内坚持使用维、汉两种文字。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上报的公文使用维、汉两种文字;向地州下发的公文也应使用维、汉两种文字。
二十七、严格控制文件规格。能以厅办公室、厅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不以林业厅、林业厅党委名义印发;能不发文的,不发正式文件。
按照“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厅属事业室站、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均应独立发文。能以事业室站、社会团体名义发文的,不以林业厅名义发文和批转。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室站履行行政职能,涉及行政事项,确需以林业厅名义下发公文的,使用业务归口行政处室发文字号。不能确定业务归口行政处室的,由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确定发文字号。
二十八、自治区林业厅设立的各种领导小组和临时机构发文,经批准可使用厅函头,盖领导小组印章,没有印章的可由厅代章。
经批准使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单”,使用专用公文版式,盖审批专用章。
第六章 公文办理
二十九、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翻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三十、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办理,以经办公室处理后的公文为依据。
三十一、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不合规范要求的,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审核的重点是:
(一)格式是否规范。公文格式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第四章关于公文格式的具体要求,符合上行文版式和标识规则要求。
(二)呈报程序是否规范。上行文应当由发文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呈报。林业厅不受理各县市(自治区直辖县级市除外)、厅直属单位下属的单位越级报送的公文。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报送的公文,原则上只作阅件处理。办理批复时,必须附有报文单位正式上报的公文。
(三)主送机关是否规范。呈报行政公文、党委公文应当分别主送林业厅或林业厅党委,不得主送厅领导和厅机关内设处室。厅领导有特殊交代的,应在公文内容中说明。主送厅领导和厅机关内设处室的公文,一律不以林业厅或林业厅党委名义批复。
(四)文种是否规范。“报告”、“请示”应根据发文目的确定,“请示”必须遵循一文一事的原则。党内事务、行政事务应分别使用与之相应的公文类型,党政公文不得混用。
(五)印制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上报公文一式3份,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不得使用复印件,文字和数字不得涂改。附件应与正文用纸大小一致、数量相等、装订整齐。公文如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规范要求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双面印制。
(六)发送是否及时。寄发公文以邮戳为准,交送公文以送达时间为准,距公文标注的发文时间超过2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十二、办文采取对口承办、逐级报批的程序,厅领导不直接批文。收到国家林业局各司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直接批交有关处室承办;收到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职责明确的直接批交承办处室,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职责不明确的,指定主办处室牵头负责办理。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件呈送厅主要领导阅示后,转送主管领导办理;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批示后办理。
三十三、各处室接到承办公文后,应当认真登记,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处室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