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林办发〔2009〕1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属事业室站:
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处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施行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公文处理办法》(新林办发〔2003〕1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一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使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厅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全区林业系统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三、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发布林业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自治区林业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四、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五、林业厅办公室是自治区林业厅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区林业系统公文处理工作。
六、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七、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并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八、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九、自治区林业厅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类型
十、自治区林业厅公文类型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