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筹资标准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被保险人统一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4.5%的比例逐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2、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三)项的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4.5%的比例逐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被保险人个人不缴费。
3、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退休人员,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4.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20年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被保险人个人不缴费。
4、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江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
今后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可依据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医保基金收支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四)参保和缴费办法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市地方税务部门(下称市地税局)办理缴费手续。
2、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由所在单位持经资产经营公司确认和市国资委签发同意的文件,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再到市地税局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3、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的,由所在单位到市地税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4、若原已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单位或个人,选择按本意见参保的,应到市地税局办理转按本意见参保和缴费手续。
5、被保险人按本意见办理参保手续后,个人或所在单位需在每月25日前到市地税局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
(五)被保险人按本意见参保的,统一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市区补充医疗保险,不需另外缴费。
(六)按本意见参保缴费后,若无正当理由,保费不作退回。
(七)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市地税局全责征收。市地税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医保费按规定划入市财政局在市广发行开设的专户(下称财政专户)。
三、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期: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被保险人,设立待遇享受的等待期,即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即缴费第7个月的15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