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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江劳社[2008]964号)


蓬江、江海区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满足不同人群和不同团体的需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落实人人都有医疗保障的基本需求,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0]21号,下称《试行办法》)和《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江府[2000]22号,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市区(仅含蓬江、江海区,下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蓬江区、江海区户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及未成年人);

  (二)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关闭、破产、解散或没有经济能力按《试行办法》筹资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国有、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的困难企业及其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8]26号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管理及待遇从本意见);

  (三)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外资及内资民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工。

  符合上述范围按本意见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一称为被保险人,按本意见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内外资民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称为单位。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建立住院和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住院和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的保险制度。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下称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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