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质量
(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全面推行方案征集制度,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机制,引进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城乡规划。要根据不同层次的规划要求,精心选择相应的规划编制单位和一流专家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要让专家亲历亲为,精益求精,亲自做好规划的构思、设计、技术把关、汇报等工作,确保编制出一流的规划,搞好城市设计,提高城市建设的档次和水平。
(二)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批准规划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委托规划任务前,要认真研究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科学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县城各类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后,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委托的项目名称、简要情况及规划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有关情况报市规划局;规划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前,要经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划批准后,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同时,要建立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
(三)改进规划管理方式。各县要按照《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要求,成立由公务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参加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学者、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制定完善“专家论证、政府审批、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规划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开,规范审批行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要与行政审批分开,先行组织,先行办理,提高效率。要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市场和收费行为。对于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有规划部门提前介入,确保各项建设依法按规划实施。
四、严格监管,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工作落实
(一)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拓宽规划管理的覆盖面。
城乡规划是城乡各项建设的依据,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服从规划,全部纳入规划管理。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
(二)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完善规划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监管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统一,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村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完善规划层级监管机制,推动规划部门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