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蔬菜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现将菏泽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蔬菜土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收蔬菜地年产值最低和最高标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种植情况,征收蔬菜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每亩1600元,最高标准为每亩2000元。
二、合理确定征收蔬菜地补偿标准。征收蔬菜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鲁政发〔2004〕116号文件规定的倍数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鲁价费发〔2006〕269号文件规定的中限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