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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规定缴费的60%。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四)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岗位开发、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以及扶持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培训基地建设等。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市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县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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