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办理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十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申报和年检工作。
(三)对在本市区域内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对中央在本市区域内煤矿行使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协助配合省煤炭管理部门对省属煤炭企业在菏煤矿行使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省监狱系统煤矿的安全监管,由省监狱管理局依照《监狱法》自行管理;地方煤矿的安全监管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维护养护工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相关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管理以及对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和加固。
第五十三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五条 黄河河务部门职责:
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黄河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
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十八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六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