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监狱、劳教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职责:
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将安全生产纳入规划中,将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作为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建设评估的前置条件。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六条 房管部门职责:
(一)通过房屋检查、技术鉴定等手段,监督指导房屋安全使用。
(二)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和经拆迁许可的房屋拆迁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本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城市道路、公园、燃气、供热和垃圾处理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