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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对现有生猪屠宰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有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例》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由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屠宰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厂(场),由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不予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市、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和有关信息。
  (三)加快生猪屠宰厂(场)的技术改造。生猪屠宰厂(场)要加快设施设备改造和技术进步,扩大经营规模;加强技术和业务学习培训,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做到持证上岗,逐步提高屠宰技术水平和肉品加工质量;积极引导扶持生猪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鼓励屠宰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积极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屠宰厂(场)要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检查,生猪宰前、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肉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检疫、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检疫检验合格肉品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和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确保有问题肉品不出厂(场),不上市。生猪屠宰厂(场)要配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详实记录。市、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商务部《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防止屠宰厂(场)套领财政补贴。
  (二)实行生猪屠宰场分级管理。要按照《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对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在城区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和批发配送经营,对外埠肉品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乡镇生猪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限于在本乡镇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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