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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三、扎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一)严格申报程序
  县区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辖区病残儿鉴定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并符合有关病残儿规定的家庭,可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子女情况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核实申报对象的病残史、家庭史及病残儿真伪,由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带病残儿到医疗部门确诊病情,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之后,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及其子女情况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区计生局。县区计生局成立初审小组,初审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把关和严格审核,初审合格后报市计生委进行复审。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逐级调查制。申报人所在的村、居、单位,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申报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后,加盖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印章,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申报。乡镇(办事处)对申报的病残儿要逐个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报县区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病残儿父母为公职干部、职工的,要逐一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材料。初审前,要会同有关医务人员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之后按照程序进行县级病残儿初审。
  2.坚持公示制。对于申报的病残儿情况,坚持三级公示制。单位上报乡镇(办事处)前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县级初审后上报市级鉴定前在病残儿父母双方单位公示七天;市级鉴定结束在父母双方单位公示30天无异议后,方能办理有关证件。对三级公示情况,县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专门督导。
  3.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在病残儿申报工作中采取骗取、伪造、变造等手段索取病残儿鉴定证明及二胎生育证的个人,按照《菏泽市违法生育当事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于提供不实诊断证明的医疗人员和在申报、初审、鉴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负责人,按照《菏泽市计划生育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对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重点管理,取消其各种评先获奖资格。
  四、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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