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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2008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计算综合得分。
  将市直部门得分与县区部门平均得分按60%、40%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出各部门的评议综合得分。
  4.加、扣分因素。
  (1)加分因素。
  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受到国务院及国务院纠风办表彰的,加2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纠风办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加0.5分。
  市直部门、单位在市委群众工作办公室、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考核中,居前5名的,加0.5分。
  (2)扣分因素。
  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每起分别扣0.5分、1分。
  因行风问题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每起扣1分。
  评议中发生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扣3分。
  各加、扣分因素均以2008年内制发的文件为准。一个部门同时获得多个加分奖项的,只计算最高奖项。
  (四)评议反馈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
  市纠风办将全市的民主评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纠风办。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评议小组为单位书面向各被评议部门反馈。各被评议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09年1月底前报市纠风办。
  每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各县区纠风办要认真总结评议情况,写出评议工作报告,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评议工作报告、评议结果、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报市纠风办。
  五、结果运用
  (一)评议结果按经济和社会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用服务类三个类别,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依据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对每个类别排名前3名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并作为下年度评议活动加分因素。部门和单位在本年度内出现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受表彰资格。
  (三)依据评议结果,推荐省级“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四)对每个类别排名前3名的部门、单位,在年终考核时,相应增加优秀名额;排名后三名的,相应减少优秀名额。
  (五)对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对于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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