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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公告。
  (六)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的有效措施,要把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是研究解决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集体认定闲置土地、确定增值地价、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同时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搞好协调,切实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三)多措并举,健全机制。1.依法处置。针对闲置土地成因多样、情况复杂的事实,应从实际出发,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不同意处置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待司法查封解除后处置利用。2.搞好宣传。要抓好典型案例引导,达到处置一宗、带动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扩大正面宣传影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舆论氛围。3.加强监管。一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二是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任务,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三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是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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