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菏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充分利用的原则,对闲置土地认真清理、逐宗分析,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定标准
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直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