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8年启动出租车市场以来,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为改善城市形象和交通条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出租车行业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出租车行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出租车行业是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意义重大。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从业人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出租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车企业经营和收费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车市场运营秩序和环境。
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运力投放
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规划等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车运营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车运营的情况。在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出租车服务的需要,又兼顾出租车经营者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原则下,探索出租车运力投放的定量指标,做到科学合理地控制运力增长。对1999年为部分营运车辆颁发的临时营运证,本着尊重历史、合理合法的原则,仍按临时营运管理,并将临时营运车辆牌号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是否办理正式手续,要依据公告和听证情况确定。今后确需新增运力时,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事前公告和听证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