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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8〕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卫生室建设步伐,提升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整体水平,现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功能定位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实施和完善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平、有效、经济、便捷的卫生服务,促进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2008年至2009年,通过各级配套联动,各负其责,对全市村卫生室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使农村居民能够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三)功能定位。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二、项目原则和标准
  (一)基本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整体安排、分期实施,优化资源、便于管理,注重公平、完善功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以县区为单位,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局。
  (二)设置标准。原则上按2000-4000人的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以1.5公里左右为宜;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
  (三)项目标准。项目完成后,每所纳入设置规划范围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1.业务用房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2.应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3.每所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备3-7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从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中选择3-7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采取短期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分期分批进行4年两个周期的针对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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