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要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组建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派出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编制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五)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凡饲养畜禽的行政村,原则上要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可视畜禽饲养规模,每村聘任1至2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和组织技能培训。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所承担的任务,可给予其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强化对现有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兽医队伍。通过搞活用人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推进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过硬的兽医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