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菏政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畜牧业在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食品工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晰、基层防疫人员缺乏、力量薄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在国际国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我市作为畜牧大市且位于四省交界处,防疫任务十分艰巨,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公共卫生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逐步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畜牧局”。具体机构设置由县区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机构限额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根据县区畜牧业发展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要按程序报批。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区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