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
《专利法》)和《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专利产品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利产品是指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宣传材料上标明专利产品字样、专利号、专利申请号等专利标记的产品。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和业务指导。
各县区专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质监、工商、公安、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主管部门做好专利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凡经营专利产品的商业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经销者),应当建立审核、登记和管理制度。对生产厂家生产专利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专利证书》原件及其缴纳当年年费的收据原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上柜销售专利产品时,应当明示专利产品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条 经销者对购销的专利产品难以辨认的,应当请求专利主管部门予以查证,并出具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证明。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