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长教通[2008]17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单位、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是一项国家高度关心、群众高度关注、事关广大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
二、明确责任。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要对辖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教育部门要主动组织建设、安监、公安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校园内房屋及周边房屋安全排查;各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校(院、园)办、基建、后勤、保卫等职能部门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房屋安全工作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