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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
(粤高法发[2008]38号 2008年11月21日)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施阳光审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据我国宪法、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
  1.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公开工作。人民法院进行的各项立案审判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护有关的立案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信息。
  2.在立案大厅放置立案指引或者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阅的电子设施,或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公开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举证要求、立案流程、各类法律文书的样式、以及诉讼风险等事项。
  3.公开诉讼费收费标准以及减、缓、免的申请程序、批准条件和时限。对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4.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完整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完善的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及时补齐。
  5.对于行政案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当明确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并做好诉讼指导工作。
  6.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7.对重大、疑难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信访申诉人的意见和理由。
  8.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保全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人申请续期保全的权利。
  二、庭前准备程序公开
  9.所有案件实行排期公开。电脑自动排期,随机确定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以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并通过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开庭信息。
  10.当事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法院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公开回避的事由。
  11.通知当事人开庭应当使用传票。未经传票合法传唤,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
  12.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二审案件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及时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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