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建建〔2008〕72号)
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闽建筑〔2008〕28号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
(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
(六)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土建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安装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
(七)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聘书、个人简历和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