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是推进污染减排,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办法,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中也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同时,《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了全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今年7月1日,环保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审核的工作职责、程序、方法等要求。
为认真落实环发[2008]60号文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促进全省污染减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公布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是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请各地环保部门依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通称“双有”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本地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总数、企业名单及名单内各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情况(第一类)、排污量占本地总量的比重,或使用、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第二类),组织制定各地“十一五”强制清洁审核工作计划,明确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时限要求,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