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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申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企业需要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备案程序:
  1、企业一次性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工商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填报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提供裁员程序的相关资料,年度内连续裁员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人数的15%。
  2、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4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数的20%以上)的,企业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4、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应当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六、其他:
  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干预;
  2、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表

二○○九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性  质 主管部门 
职工人数 在岗职工人数 
本次裁员人数 占全体职工% 
经济性裁员原因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时间 
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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