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申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部门和企业: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及劳部发[1994]44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企业在市场经营严重困难,在最大限度组织职工实行轮休、轮训的情况下仍需要裁员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方案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下列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