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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2号)和有关制度,制定了《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为统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实现经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
  二、管理机构
  (一)各区、县(市)要增设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机构,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档案管理等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二)乡镇要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配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使相关职能。
  三、业务操作流程
  (一)被征地农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流程
  1、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名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县(市)征地办公室编制《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软盘数据,报送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所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2、人员信息变更。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死亡的,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填报《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停拨审批表》(附件13),带相关资料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停止其待遇享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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