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务消费具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限按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免费提供自动还款服务。
(六)享受发卡银行的各项优惠活动和增值服务。
八、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条件。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一种延伸,公务卡管理系统是在基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基础上开发的,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无缝集成。因此,作为公务卡的代理银行,应是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理了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备代理发行公务卡的条件,因此,市直与这四家商业银行合作推广使用公务卡。
(二)财政部门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协议。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预算单位选定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现阶段为方便清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须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二)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公务卡上的消费支出在未归还前,均属个人责任。属公务消费部分,经履行报销手续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将款项直接划入公务卡账户或公务卡绑定还款的工资卡账户;属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对公务卡提现支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本金和透支利息支出,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予以报销。原使用转账结算的有关支出是否改为公务卡结算,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同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证和消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