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集中免疫阶段(10月1日至10月28日)。认真按照免疫程序和免疫技术规范,全面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秋季突击免疫工作。
第四阶段:核查验收阶段(10月29至31日)。各县(市、区)要对这次秋防工作进行自查,发现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秋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确保免疫密度达100%,免疫合格率达70%以上。秋防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乡镇政府要负起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组织镇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开展宣传发动,进村入户,实施畜禽免疫注射。渔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广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桂渔牧发〔2008〕4号)要求,切实做好疫苗供应、免疫技术服务和指导村级防疫员开展集中免疫日活动。各县(市、区)要落实“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动物免疫目标责任制,抓好秋季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和狂犬病等六种疫病的集中免疫工作。按照免疫工作“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的“五不漏”要求,彻底消除免疫死角,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
(二)加强防疫管理,建立完善疫苗和免疫档案。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给,计划免疫所需的疫苗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各级要严格做好疫苗的保藏、运输、使用和登记工作,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免疫效果。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对本辖区畜禽建立完整的防疫档案,对每个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以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要进行造册登记和备案。县(市、区)要掌握到每个乡(镇)的情况,乡(镇)要掌握到每个行政村的情况。
(三)强化检疫监督,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规范屠宰检疫,切实加强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安排足够力量在每个市场、屠宰场等流通环节从严执法。凡是没有免疫档案的畜禽和免疫期已过的畜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在其产品挂(盖)上检疫合格标记(印章),工商部门不得让其进入市场交易。要特别重视畜禽及其产品在生产、屠宰、加工、储存和销售等关键环节的防疫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和消费环节。对病死畜禽,坚决执行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及时作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