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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化工生产储存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10)甲B类、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
  (11)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或破坏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未按规定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使用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的;未定期维护,带病运行,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介质为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质)的;安全附件(设施)不全,或安全附件(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
  (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5)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且不符合要求的。
  (16)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该场所内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且不符合要求的。
  (17)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规定和要求的: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惰性气体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按一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未设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或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形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变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未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的。
  (18)生产岗位未按要求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19)剧毒气体和CO、SO2、SO3、NH3、HF、H2S等高毒气体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或未按规定配备气体防护器材并保存完好的。
  (20)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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