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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化工生产储存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应停产整顿。
  (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场所,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商贸单位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甲类气体或甲A类、乙类液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有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9)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甲类、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及储罐的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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