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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定事项。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协管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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