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制定涉及到群众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 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