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服务关口前移,积极主动走访企业,帮助企业利用广告平台开展广告宣传,逐步提升本地企业的形象及本地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
四、积极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十八)扩大出资方式,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权利人以依法取得并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出资设立企业。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进入注册资本的,可通过联营方式或通过企业章程约定参与企业权益分配;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
(三十九)积极支持农村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促进农业生产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鼓励农民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组建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合作联社。
(四十)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并以农民名义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
(四十一)支持农村劳动者进城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农村劳动者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停收工商部门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
(四十二)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和服务。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含灾后农民集中安置区)由乡、镇提供证明文件并标明用途为商用或经社区居委会同意能够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可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五、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务实支持搞活市场流通
(四十三)鼓励灾民进入市场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拓展成都产品市场;对没能及时办理各种证照的,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实后可允许先经营,后补办执照。
(四十四)合并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手续。在成都市及市以下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非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与2009年度年检、验照合并进行,年检收费按1年收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需要进行2008年度年检、验照的,由工商机关根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提供年检、验照服务。适当放宽受灾企业年检期限,受灾企业在三年恢复重建期内,年检截止日期可延长至每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