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震后产业恢复与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促进连锁企业加快发展。对于总部已取得产品(服务)经营许可(场所类许可除外)的连锁企业,设立配送中心和直营门店无需再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直接提交加盖总部印章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即可;总部及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均可使用“连锁”字样。
  (二十七)简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转让手续,促进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该个体工商户全部或部分财产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可直接使用受让的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二十八)支持个体工商户壮大发展规模。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二十九)支持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经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迁移登记,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灾死亡的,允许经营者变更登记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产继承人。
  三、努力打造本土品牌,切实推进品牌战略实施
  (三十)对涉农商标及地理标志的申请,积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并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
  (三十一)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积极向商标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三十二)对地震灾区申报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因灾而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及材料的,只需要企业相关承诺书即可提出是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由于受地震影响不能按时提交市著名商标认定(复核)书面材料的,可以缓交。
  (三十三)认真对我市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调研分类,重点从商标的培育、扶持、市场拓展、保护实施一帮一对口服务,并放宽认定工作,积极开展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复核)工作,积极推荐申报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三十四)继续深入开展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目的的“红盾护航”行动,并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工作中要对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
  (三十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知名企业在设立的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时,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三十六)简化名称登记程序。对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可由市工商局直接受理后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