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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震后产业恢复与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放宽投资主体范围限制。允许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
  (十七)积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可以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十八)对条件具备的区(市)县工商局,一律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审登记。
  (十九)简化受灾企业补(换)照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登记档案后,予以补(换)发。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收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011年6月30日前,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停收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费。
  (二十)适度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经审批机关批准,凡分期缴付出资且首期缴付已经到位的,公司可以修改章程,申请变更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一)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凡香港、澳门地区的自然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合法入境手续,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来成都投资的,不再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只需核对其身份原件。
  (二十二)适当放宽受灾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对因灾受损,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设立登记的,可延长一年设立期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股东认缴期限可延长一年。
  (二十三)大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服务业企业可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进行登记。
  (二十四)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恢复发展。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市各区(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所在地可不再单独登记注册项目公司或者分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住所以外设立的售楼部、售楼点可不办理工商登记。
  (二十五)促进旅游行业恢复发展,简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手续。在蓉旅行社分社受旅行社委托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旅行社分社门市部的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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