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震后产业恢复与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局、分局,各处、室、校、协会办、中心:
为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经营、搞活灾区市场、重建美好家园,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08〕110号)和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加快发展的政策实施意见》(川工商办〔2008〕125号)精神,现就促进我市“5·12”地震灾后产业恢复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改进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加快发展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鼓励企业登记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对城乡市场主体有迫切现实需要,法律法规又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无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的登记问题,各级登记机关在按相关程序报审后可先行先试,探索登记。
(二)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机制,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行之有效的服务方式。建立面向“三个百亿工程”等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的跟踪服务和预约上门服务制度;在相关企业、协会中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主动了解企业需求,及时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三)适时调整公司登记管辖权限,方便投资者就近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市局不再登记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全部下放至各城区局登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投资者可选择在市局或城区局登记;各区(市)县局经市局委托可登记股份有限公司。
(四)加大行政指导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工商联络员申请工商部门将其列为培育对象。工商部门对列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根据其需求及时、专门地给予行政指导,对其进行相关上市辅导。
(五)加强城乡市场主体及发展情况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信息需求方提供信息服务。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做好所登记管辖市场主体及发展变化情况的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本地企业拓展市场。充分发挥全国大中城市及对口援建城市工商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外地工商系统的联系协调,为本地企业与相关城市的工商部门之间搭建一个沟通桥梁,促进本地企业外地市场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