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黑财行〔2008〕6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精神,对建立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范围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县(市)司法局及所属司法所,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行政经费管理体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保障。
(三)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保障标准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