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
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卫传发[2008]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院: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上报工作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继续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日汇总辖区内当日新增报告病例情况,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与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7号)(另文转发)要求的统计表格式填写报表(本文附件2表格停用),注明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日12:00(北京时间)前上报卫生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