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委员会根据量化考评和群众测评情况按规定的权重计算每位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并以得分高低为序,排列名次。按审批的优秀等次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提出初步人选。同时根据被考核人综合得分分别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选,并写出评语。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的量化考评分数比重不超过考核总分的50%。
2、定性考评,是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
(六)由党委(党组)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要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机关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被考核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将《厦门市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同时将考核结果填入《厦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证书》,并实行验证制度,优秀、不称职等次人员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验印,其它人员由主管部门验印。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